主动把钱借出收高达40%利息
张永斌受贿案的一大特点在于,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海门市某公司在当地承接过不少工程,和该市建设局打交道颇多,与张永斌关系密切。张永斌操控着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大权,该公司极力巴结他,以为公司发展扫清“障碍”。
2004年下半年,张永斌在一次饭局上问该公司老板徐某,你们公司需要资金吗?正好,我妹夫有点儿钱。徐某心知肚明,表示需要。当时,二人并未讲明利息。不久,张永斌将100万元交给徐某。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永斌40万元,张永斌说,你们明年的工程我会安排好的。
第二年初,尝到甜头的张永斌又打电话给徐某,问他要不要集资款。尽管公司不缺资金,何况对张永斌要付出更多利息,但徐某不敢得罪这个“财神爷”,只好答应。这次,张永斌送来200万元。2006年春节,徐某又以利息回报的名义,送给张永斌100万元;2007年春节,再次送给张永斌110万元;2008年春节前夕,尽管公司资金紧张,徐某仍给了张永斌60万元;到了去年春节前,徐某依旧给了张永斌100万元。
这样,张永斌不过借给徐某公司300万元,可自2004年至2009年间,却从徐某处得到410万元利息,实际利率高达40%。据查,当时海门的民间拆借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20%。
对这一部分,检察机关认定张永斌收受徐某150万元贿赂。但张永斌百般辩解,声称收的是正常民间拆借利息,不是受贿。
南通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决书指出,关于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经查,张永斌作为建设局长,与徐某所在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两者的借贷不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也未约定高利率。徐某还证明,之所以把高于同期民间借贷的利息给张,就是看中他的职务。
因此,张永斌的行为符合最高院、高检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检察机关以超出同期民间借贷最高利率20%以上部分,即150万元作为张的受贿数额。
张永斌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一个重要原因是心怀侥幸,“总觉得查不到自己头上,只要做得天衣无缝,便可相安无事。”可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群众举报让他现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