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廉政资讯宣传教育政务公开工作之窗专题专栏廉政时评举报中心公众互动
如皋概况   投稿信箱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           文章等级:★★★ 【字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84    添加时间:2010-5-19 14:16:41    【打印文章

        中新网5月19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资料: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资料来自于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 下一篇文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栏目导航
    组织机构
    委局领导
    纪委委员
    各室职能
    政策法规
    联系方式
    推荐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
       《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
       “两高”司法解释增加“利用影响力...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建若干重大问题...
       中纪委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理依据...
       国家明确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回扣受贿...
       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
    图片新闻
    暂无图片!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9-2010 如皋市纪委 如皋市监察局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如皋市文广传媒集团新媒体部 访问计数:3049612
    电话:0513-87199179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行政中心A楼1119号    邮政编码:226500    电子信箱:rgjwxj@163.com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100585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