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工作作风,深化政法机关效能建设,近日,市委政法委制定出台《政法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影响政法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对责任追究所遵循的原则、追究范围、追究方式、追究程序等都作了详尽规定。
《办法》规定了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二十二种应当责任追究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责任追究主要有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
该《办法》是我市首个针对政法系统效能建设责任追究的办法,市委政法委可通过明查暗访、执法督查巡视等方式发现问题,广大群众亦可直接向市委政法委投诉或举报。同时,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和通报批评,并视情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和辞退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应予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法机关发生问责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该机关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该机关通报批评,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刘立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