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安政协原主席陈友龙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友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2009年10月份,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举报及省纪委交办意见,对海安县政协原主席陈友龙的有关问题展开调查,同年12月24日,将其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 2010年11月2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认定:陈友龙于1993年至2009年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改制、筹集资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物折合人民币1241428.8元。鉴于陈友龙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退清全部受贿款,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判决。(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三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