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9日对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瑶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10日《京华时报》)
记得有句俗话是这样说的,“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现在看来,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黄瑶就是这样一个明证。
报道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黄瑶担任中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常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调整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从这段简洁的文字中,我们可以看出,黄瑶收受他人贿赂的时间,大都是发生在春节。而从近年来各地查处的腐败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贪官都有在节日收礼受贿的记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贪官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最初就是从节日收受礼品、礼金开始,一步一步滑向深渊的。所以,老百姓将其称之为“节日腐败”。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节日腐败”离我们的领导干部并不远。有些领导干部平日里还能严格要求自己,可是一到节假日期间就把持不住了,总认为上下级联络感情,收点礼送点情也是人之常情,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节日腐败”往往都披着一层温情的面纱,这层温情的面纱,掩饰着贪欲、淫欲、权欲、奢欲。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考虑到平时给有关领导送钱送物有贿赂之嫌,怕对方板着面孔不接受,于是便利用元旦、春节登门拜访,将贿赂说成是人之常情,少数领导干部混淆感情与法纪的界限,“引狼入室”收下“贺礼”。而有了“第一次”,就难守住“第二次”,以至一发而不可收,最后滑向罪恶深渊。
如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在狱中的“悔过书”中写道:“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其中85%以上是各级各类干部,逢年过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600余万元。这是一组十分可怕的数字。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作是‘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这段自白如此怵目惊心,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行贿、受贿双方借着节日贺礼的幌子犯罪已经成为受贿犯罪的一个重要形式,值得我们好好深思和警醒。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黄瑶因犯受贿罪而被判处死缓,再次敲响了“节日腐败”的警钟。国家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家里出了一个腐败分子更像“天踏了”一样,到时候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所以,每逢佳节倍思廉,节日警钟须敲响。各级党员干部都要谨记“节日腐败”中“牺牲”者的教训,自觉践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切实增强鉴别能力,善于从现象中看到本质,在复杂的人际交往中确立自己做人的原则,进而彻底远离“节日腐败”,切实做到面对吃请嘴不馋,面对“红包”手不伸,面对诱惑心不痒,不让黄瑶的悲剧在自己身上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