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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隐性腐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9    添加时间:2011-6-23 9:24:51    【打印文章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规范以及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并逃避法律的惩处,贪官的腐败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向隐蔽性更强的信息贿赂、期权贿赂等隐性腐败行为。如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家族曾从上市企业中山公用的股价14个涨停板的飙升中获取巨大收益,积聚的财富“保守估计有20个亿”,而李启红不懂证券市场,只是通过中山公司高层将交易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曲线牟利。相对于百性恨之入骨的贪污贿赂、索贿受贿、挪用公款、买官卖官等“显性腐败”来说,“隐性腐败”更难界定、更难预防、更难查办,而且随着反腐的深入与形式的变化,“隐性腐败”手法变化莫测,种类名目繁多。《新华网》曾撰文总结了“隐性腐败”的十种形式:期权交易、干股分红、假赌谋利、高卖低买、合作投资、感情投资、礼上往来、裸体做官、以智捞钱、色情贿赂。

要杜绝隐性腐败,让贪官不敢、不能隐性腐败,除了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贿赂”的规定,扩大贿赂媒介的范围,并加大惩处力度,最重要的还是要让隐性腐败不能起来。如何才能做到这上点,笔者认为纪检监察部门得用好“三面镜子”:一是要利用放大镜。对干部的监督要扩大范围,从八小时内扩大到八小时外,从工作扩大到生活。只有让干部全方位进入监督范围,一些隐性腐败才会现身;二是要利用望远镜。望远镜就是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使一些官员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能及时地被发现;三是要利用透视镜。所谓透视镜,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就是其中之一。领导干部的重大事项,都要向组织申报。凡是发现有怀疑的,就要认真审核,真正起到透视镜的作用。总而言之,只要我们预防监督到位、惩处措施到位、打击力度到位,就算“隐性腐败”再狡猾,终究会与“显性腐败”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纪检监察一室  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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