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提升,如皋市纪委派驻一室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结合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镇区中心、站所主要负责人,镇区机关公务员等农村基层干部全面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农村基层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直接报镇区纪委,由镇区纪委负责记入其个人廉政档案。报告内容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购房、售房、出租私房、购买汽车、收受礼金礼品以及家属、子女出国出境情况等八类个人重大事项。可预见的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提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事后10天内必须补报。报告必须写明发生的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资金来源等内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对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镇区纪委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基层党员干部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由镇区纪委责成其说明情况。不能说清问题的,由镇区纪委和派驻工作室进行调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如皋市纪委派驻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