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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