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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