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的出台顺应了时势,回应了民意,也给人们带来了无限的期待和美好的愿景。当承载着诸多赞誉的《廉政准则》成为新闻媒体铺天盖地传播的头条要论、社会公众街头巷尾的闲谈话题、学界政要研讨推介的重大成果时,我们没有理由不去赞同这些主流正面和大而化之的价值评判,但我想更多的带着理性、批判的思维去寻找一个问题的答案:什么才是我们对《廉政准则》最为精当的期待和描述,或者说我们应赋予《廉政准则》何种本质上的职责和功能,制度监督还是教育改造?
腐败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由环境机制造成的,但在更大程度上说却是由人的贪婪本性所决定的,用通俗的行话来讲,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溯本追源地探究治理腐败的方式和途径无外乎两个方面,外在的监督制约和内在的教育改造。
政治学的经典理论认为,制度设计要达到的目的是:不论他多么利欲熏心,通过完善的制度机制的钳制功能,使人“规规矩矩”地服务于公益。然而实际上,现实中很多制度设计都欠缺一种严格规范的逻辑体系,过多空洞的口号似原则性倡导拔高了公权掌控者的人性觉悟和自律定力,缺少刚性约束力和钳制功能的“游戏规则”导致反腐制度下降到与道德守则同等的地位,一方面使反腐斗争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和手段,腐败分子在与反腐制度的博弈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另一方面,制度的模糊性和软约束所形成的“可有可无”、“可遵守可不遵守”状态,造成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的能力和预期。悲观的说,《廉政准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由国家强制力提供保障的具有绝对制约力的法律制度,它也没有逃脱既有制度所固有的弊端,在内容上甚至可以说它本身只是之前所颁发的若干反腐规章政策的一个集合体。由此看来,拿《廉政准则》作为制度反腐和监督制约的典型范本来讨论,其实并不具有突破性的重大意义。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作支撑,反腐条条款款即使制订得再多,规定得再详细,也是一张白纸。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国民诚信理念和规则意识普遍欠缺所导致的制度不落实问题则是《廉政准则》永远也绕不过的门槛,否则,《廉政准则》再完美,也只是沙上建塔、空中楼阁。
英国著名学者大卫·休漠曾提出一条著名的“无赖原则”:“最佳情形”和“道德圣贤”是不具有普遍意义的,“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是人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持定的理论基础。这种观点带给我们另外一种启示就是在腐败的外在解决途径监督制约和内在解决途径人性教育中,后者才是最为根本和有效的手段,当然也是最艰难、最不容易显成效的。反腐教育和人性改造需要潜移默化、需要长期积累、需要耐心付出,当教育的功能转化为实际的成效时,这种收获将是巨大和无穷的。教育家说,“良好的习惯,是人们存在于神经系统中的一种道德资本。这种资本是不断增长的,所以它的利息是人们终身取用不尽的。”对党员干部来说,通过长期的教育改造,一旦养成坚守《廉政准则》的习惯,就能坚持原则,坚守防线,不会为权利、金钱所惑。党组织肩负着对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担,更无可避免地担负着教育和引导干部的职责,《廉政准则》正是这种责任和义务的最佳体现,更深层次来看,《廉政准则》是呵护干部成长、家庭幸福的一份教育关爱,是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奉献社会的一种宣传引导,是在全社会营造风清气正、从善弃恶环境的一部道德范本。
反腐制度建设趋于完备后,任何一种新的监督制约法规和政策的出台都面临着边际效用递减的尴尬境地,对《廉政准则》寄予过高的期望并不符合实际。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正确认识到《廉政准则》并不是去腐除贪的尚方宝剑和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反腐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事情要做。
(如皋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二室 刘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