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局主要工作职能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市纪委各室工作职责
1993年3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如皋市监察局合署办公, 合署后内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信访举报室(举报中心)、案件审理室、执法监察室、宣传教育室、调查研究室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室。2001年,根据上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求增设干部管理室。
㈠办公室
了解、综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编印工作简报,编写市纪委、市监察局大事记;承担全市纪检、监察案件综合分析及情况统计、月报工作;草拟市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等文稿;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市纪委常委会的议程安排、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处理和督办市纪委负责同志的专门信件;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㈡调查研究室
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完成领导和上级纪委确定的调研课题;组织、协调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草拟有关政策规定和党风廉政制度,参与或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参加上级纪检监察学会的有关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纪检监察工作经验,汇编有关文件资料。
㈢宣传教育室
宣传党风、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法规,宣传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宣传在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通过报刊、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渠道,对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管理、指导电化教育工作,提供教育参考资料。
㈣信访举报室
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申诉;综合分析和反映检举、控告、申诉情况及突发性问题;依据规定向有关单位移送、交办检举和控告、申诉信访件,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㈤案件审理室
审理由市委、市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报送南通市委、南通市纪委审批的案件;审理由市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南通市监察局审批的案件;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受理按规定应由市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受理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指导全市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案件审理工作。
㈥执法监察室
监督检查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上级党委、政府政策、规定的情况;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指导全市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㈦干部管理室
对各部门、各镇、市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掌握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受理并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负责机关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㈧纪检监察室
检查党组织、市管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检查领导交办的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做好非正常亏损企业剖亏挖“蛀”工作;总结推广案件检查工作经验;负责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处案件的督促、协查和业务指导。
㈨党风廉政建设室(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开展专项治理提出部署建议;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中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综合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情况,宣传推广各部门、各单位的经验;负责行风评议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了解、综合各部门、各镇党委(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纪和廉政情况的考核、登记。承办南通市纠风办、南通市廉政办和市惩治腐败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经济环境监察中心工作职责和工作职权
一、工作职责
⒈接受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投资者关于经济环境方面问题的投诉,在市委、市政府授予的权限内处理投诉问题,保护各类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⒉加强效能监察,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简政放权,加强服务,提高效率,改进作风。
⒊对各部门、单位对企业的检查、收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
⒋开展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政策研究,提请市委、市政府就有关问题作出决策。
⒌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职权
⒈监察中心有权对被监察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以及提供有关资料。
⒉监察中心有权协调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被监察部门工作,在监察中心认为必要时可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⒊监察中心就经济环境问题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服从,拒不服从监察中心处理决定的,监察中心有权停止有关责任人、负责人职务和工作,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⒋监察中心对监察对象评先评优、晋级晋职有否决权,对副乡局级以上干部有任免建议权,对一般干部有免职权。构成违法违纪的,有权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⒌监察中心有权对监察对象给予经济考核奖惩,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奖励,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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